提示:追寻五大保障的方向~拒绝套主义马甲的形而上--|-- 向我们+提问 --|-- “说天下”
阶级常识(红工人网) 首页 脸谱 查看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化,6省市开始试点司法人事改革

2014/6/16 09:37| 发布者: 类乌齐| 查看: 344| 评论: 0|来自: 网易



2 分类管理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三类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为此,《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根据中央要求,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该负责人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3 人员选任
法官检察官由省级遴选任免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4 人财物管理
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管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5 警察管理制度
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专家说法
法官和检察官待遇应远高于司法行政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昨晚在接受京华时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有利于所任用法官的专业化。不过洪道德同时指出,这个委员会究竟如何组成、组成人员该如何任免、该委员会对法官和检察官任用的决定权究竟有多大、该委员会是否由人大任命等问题,有关方面应尽早拿出详尽方案。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洪道德对此表示,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大势所趋,一旦实施将极大促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也有利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感,特别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洪道德建议,可以考虑实施法官、检察官终身制。在待遇方面,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应该远高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借此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荣誉感。
据央视报道,今年3月,《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对外公布。方案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剑 刘雪玉
12

相关分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