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认罪就打掉其老婆肚里的孩子?是否有罪检察官说了算?昨日上午,蒋进锋、熊国荣涉嫌抢夺罪案(南都曾连续报道)在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情绪激动,严厉指责江门市江海区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有罪推定。
剑拔弩张气氛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官突然表示,江海区法院一审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意味两人将在被关1年2个月后,很可能获得无罪判决及国家赔偿。
嫌疑人拒不认罪,坚称不在现场
本案两被告人(此前报道曾用化名蒋飞、熊戈)涉嫌2012年3月21日中午在江门市江海区抢夺事主辛某香一部苹果手机,但两人在2012年3月21日被抓后拒不认罪,称该时段两人根本不在江门,而在从东莞常平到江门的大巴上。
江海区检察院去年对两人提起公诉,指控熊国荣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32U 68的摩托车,2012年3月21日14时许搭载蒋进锋到江海区礼乐文昌市场旁公交车站路段,蒋进锋下车抢走路人辛某香一部苹果手机(评估价值3920元)。当晚9时许,民警巡逻发现该号牌摩托车,将在车上的两人抓获归案。
而蒋进锋、熊国荣始终坚称蒙受不白之冤,在警方也一直未作有罪供述。两人受审时说法基本一致,称在3月21日13点30分,两人与另一男子陈发富一起在东莞常平乘坐大巴,17点多到江门,随后蒋进锋向朋友借了一辆摩托车,三人吃过晚饭后在街上遇到警察一同被抓,后来陈发富被放了。
现场监控视频在警方却蹊跷损坏
江门市人大代表、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中强担任蒋进锋一审辩护律师,其在查阅卷宗时发现,事主辛某香及其在场朋友何某菊均提及,曾在办案的江南派出所看过抢夺现场监控录像。为查明真相,张中强在去年8月14日向江海区法院提出取证申请,要求调查该录像以直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此外,张中强也提出,应调取被告人被抓获当日在派出所的录像、当日东莞常平车站及来往江门大巴的录像,以确定被告人真实行踪,是否有不在现场证据。
去年8月31日,江门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作出说明,称3月21日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存储硬盘损坏,无法调取。因时间太久,3月21日嫌疑人进出派出所录像及车站监控录像已无存储记录。
张中强对警方“硬盘损坏,无法调取”理由提出质疑,认为该证据是关键证据,本应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却不移送,在被申请调取后又蹊跷灭失,警方很可能非法隐匿了该证据。
证据虽单薄,一审判有罪
去年8月14日、9月5日、12月5日,今年1月22日,江海区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此案。蒋进锋、熊国荣及辩护律师在一审中均做无罪辩护,张中强律师提出,其查阅警方立案记录发现,粤J32U 68号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曾在去年3月出现在江门多个抢夺案现场,应属套牌情况。
“这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曾经是作案工具,之后所有乘坐这部红色男装摩托车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这样的逻辑推理是荒唐的。”张中强辩护认为,警方最初根据该号牌抓了3个人,但辛某香被抢案只有2名案犯,所以陈发富就被放了,而实际上3人接受警方调查时说法一致,不在现场可能性很大。警方抓获3人时,未搜出被抢手机。检方有罪证据只有辛某香、何某菊指认,但辛某香最初报案所称号牌为3216B,而非粤J32U 68,看过监控视频后才修改了说法,无法形成完整的定罪证据链。
虽然没有有罪供述,没有赃物证据,现场视频蹊跷失踪,没有可供印证的其他证据,江海区法院今年3月仍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以抢夺罪判处两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蒋进锋担忧无法承担律师费时,张中强决定免费为其继续代理二审辩护。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江门中院15审判庭公开开庭,公诉机关亦提级为江门市检察院。蒋进锋、熊国荣分别接受控 辩 双 方 询问时,坚持原有不在现场陈述,并声称遭遇各种逼供威胁。蒋进锋称,3人当日从常平到江门都有车票,被抓时把车票提供给民警,民警却把车票丢了。熊国荣说,在派出所曾经遭遇长达4个多小时的刑讯逼供。
被告人声称司法机关以打胎逼供
“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认罪,就把我老婆肚子里的孩子打掉,当时我老婆正怀孕6个月。”蒋进锋称警方在审讯时甚至都未告知其涉嫌什么罪名和案件,直到接到起诉书才知道涉及这宗抢夺案。
“他们说不管你们是否认罪,我们要判你们就判你们。有本事不要来广东,回你们桂林去。”熊国荣称,当时江海区检察院检察官提审时要求其老实交代,不然会“有好看的”。
昨日庭上,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官向两被告人询问了案发当日详细行程,包括在东莞乘车时间、到江门目的、借车时有无他人看到、借车时间等。检察官未对两被告人当庭检举的刑讯逼供事项作出回应,仅特别问了一句,“你说被检察院刑讯逼供是在什么时候?”熊国荣表示,“在一审的时候。”
二审开庭前,张中强律师向江门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蒋进锋等3人当日手机漫游记录。张中强表示,虽然案发现场视频证据蹊跷灭失,其他监控视频无法提取,但手机漫游记录在电信部门存有档案,可以查清3人真实行踪。
南都记者 杨秀伟
庭审直击
庭审突现大转折
检方指一审证据不足
庭审时,张中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及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叔侄案等,审判长则提示其不要偏离主题。
张中强发表辩护意见时对一审司法机关表示强烈意见,称一审定罪证据无非就是辛某香、何某菊言词证据和辨认,但结合两人在派出所看录像修改摩托车号牌说法等情况,不能排除辛某香、何某菊被“做了工作”,如果这样就能定罪,“那么我们所处的就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是人人都对警察恐惧的社会。”张中强透露称,该案一审中,法院曾动员基层检察院撤诉,审委会也曾通过要判无罪,最后却还是定罪,显示出一种神秘力量的存在。
在庭审气氛因此显得剑拔弩张之时,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蒋进锋、熊国荣涉嫌抢夺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根据今天庭审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作出合理判决。”
突然而来的大转折,让法庭现场顿时静寂了几秒钟。审判长语调变得十分轻松,迅速结束庭审,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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