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追寻五大保障的方向~拒绝套主义马甲的形而上--|-- 向我们+提问 --|-- “说天下”
红工人网 首页 资料 查看内容

一则关于株洲轴承总厂案子的法院不予受理裁决

2023/4/9 10:15| 发布者: 听风饮雨| 查看: 66| 评论: 0|来自: 百度爱企查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株洲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对株洲轴承总厂的资产进行拍卖。
2004年8月2日,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以2650万元的价格竞得株洲轴承总厂破产财产。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竞拍的破产财产中包含有以下两项房产及对应土地:一是登记在株洲轴承总厂名下位于株洲市轴承总厂的澡堂房屋(株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289.95㎡);二是登记在株洲轴承总厂名下位于株洲市轴承总厂的锅炉房房屋(株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245.41㎡)。
2005年9月18日,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耀华电器公司)与湖南耀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耀华投资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耀华电器公司2004年8月2日通过竞拍取得的株洲轴承总厂的破产财产(指经营性土地、房产和设备等),全部移交给耀华投资公司。"同日,耀华投资公司又与株洲珍珠轴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2004年8月2日,耀华电器公司通过竞拍取得的株洲轴承总厂的破产财产,已全部移交给耀华投资公司,现耀华投资公司将上述资产全部移交给其控股子公司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耀华电器公司将竞拍所得的破产财产全部转移至起诉人株洲珍珠轴承公司。
2006年3月29日,株洲轴承总厂破产清算组将属于起诉人珍珠轴承公司所有的土地移交给第三人国投公司,并与第三人国投公司签订《株洲市轴承总厂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该协议明确:行政科、澡堂、锅炉房属于株洲轴承总厂拍卖的破产财产处置范围,该3栋房屋原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91)0475号。经核对,该土地属于《株洲轴承总厂破产财产拍卖细则》所列的破产财产拍卖范围。据此可知,拍卖后,该三栋房屋(行政科、澡堂、锅炉房)及对应的土地属于起诉人珍珠轴承公司所有。
2010年11月4日,株洲轴承总厂破产清算组向起诉人珍珠轴承公司出具《备忘录》说明:株洲轴承总厂拍卖给株洲珍珠轴承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三座房屋(即行政科、澡堂、老食堂房屋面积共2015㎡)未办理土地证转户手续。
2010年12月24日,第三人国投公司将上述属于起诉人所有的株房权证第××号房屋(澡堂)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株房权证第××号房屋(锅炉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移登记至被不起诉人名下,并办理土地证(株国用(2010)第A1921号),后被不起诉人株洲方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方元公司)又将该土地用于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起诉人在2019年知晓自己的土地被不起诉人经营登记和占用后,多次向株洲市国资委、第三人国投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反映情况,要求被不起诉人返还土地并转移登记至起诉人名下,并支付土地占用费等。株洲市国资委、第三人国投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均认可起诉人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享有所有权,但被起诉人一直拖延未向起诉人交还土地和转移登记。现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洲市轴承总厂成立于1970年,注册号为4302001001368(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厂内拥有职工1169余人。
2003年破产清算时,该厂经营性资产进行了相关处理。
2006年3月29日,株洲市轴承总厂破产清算组按照株洲市政府《关于将我市改制企业剩余国有资产统一授权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株政函【2004】42号)文件精神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简称国资公司)签订了《株洲市轴承总厂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其非经营性资产(锅炉房、行政科、浴室等)移交给国资公司。国资公司代管轴承厂国有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了房屋流转、抵押等行为。
本案起诉标的系政府主管部门(国资公司)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分类

返回顶部